
公告日期:2025-05-20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
Room 1401A, Tower 2, Kerry Center Qianhai, Qianhai Avenu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T: (86-755) 2155-7000 F: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成都 · 天津 · 南京 · 杭州 · 广州 · 三亚 · 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Tianjin·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久吾高科”)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久吾高科委托,担任久吾高科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吾高科提供的有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