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 意 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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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61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亿联网络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亿联网络、公司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类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子公司)任职资格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潜力骨干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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