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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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华测导航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华测导航 2025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华测导航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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