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5-017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
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8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前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准则解释 17 号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准则解释 17 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
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
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 17 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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