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董事会决策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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