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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