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其中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除委员明确授权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外,应由全体委员出席表决方可有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