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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51:14 股吧网页版
博士眼镜: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及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附件 2)要求其签署,并要求对方签收《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确认回执》(附件 3);

(三)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信息报送主体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部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外部报送信息所涉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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