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除董事发生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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