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对相关关联人的定义相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资金占用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等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有偿或者无偿地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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