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五)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已按照上述指标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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