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采访、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具体细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来访接待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取得合法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员工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取得合法授权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调研前,应当按照《预约须知》(详见本制度附件 1)的要求,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提前预约;待公司同意后,证券部将与来访人员沟通调研提纲,并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投资者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2);公司与来访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 3)。
第八条 公司须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参观过程及沟通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注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人员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句。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以便后续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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