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 明......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5
《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28
《审核问询函》问题 3:......73
第三节 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10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0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0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6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6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07
七、发行人的业务......10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2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9
十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11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0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5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6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6
二十二、结论......127
第四节 签署页......128
附件:发行人的业务资质......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LG/SZ/A2426/FY/2025-1140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22 号《关于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故本所
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补充
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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