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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8 20:07:16 股吧网页版
光库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250364-00011 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了德恒06F20250364-00007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发的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得到光库科技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7.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8.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9. 本所律师同意光库科技按深交所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光库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0. 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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