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二)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五)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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