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6)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事务部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除“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交易事项外,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相应部门根据前述交易类别设立相应台账。
4、对外提供担保;
5、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6、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公司回购股份;
1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3、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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