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南京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章 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第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套期保值的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所需原材料数量及时间段大致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业务负责人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董事长
(四)董事会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以及遵守套保政策和董事会设定的限制。
(二)定期与公司业务/财务团队会面,讨论市场前景和对冲策略,监控敞口头寸和交易对手风险。
(三)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对金融产品、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等政策外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小组的产生及职责:
(一)由财务、证券、内审、业务等部门组建风险控制小组,至少由四名成员组成。
(二)负责监督各相关管理团队的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三)定期与各相关管理团队会面,讨论对冲策略并监控持仓变动。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的职责:
(一)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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