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或者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者经理有权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决定除《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者处置方案。
第十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业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者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者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者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职能部门及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对于经理权限范围之外的投资事项,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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