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文件以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
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
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
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9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债权人的名称;
(3)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4)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5)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7)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
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
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
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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