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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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
123175;债券简称:百畅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第 15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
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原件的
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次回售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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