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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32:07 股吧网页版
百川畅银: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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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百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河南百川畅银环
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百畅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
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8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其中,债权登记日不早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且不晚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30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西路如意河西二街楷林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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