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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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 – 2
二、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 10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24886_R02号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独立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 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4年度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4年度报告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24886_R02号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继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华楠
中国 北京 2025 年 4 月 24 日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资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2646号《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2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人民币4,679,245.28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344,216.98元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10,976,537.74元。
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679,245.28元后的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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