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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21:22:38 股吧网页版
汇纳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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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1A-3, 22A, 23A, 24A, 25A, 26Aof Hong Kong China Travel Service Building, 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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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5 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声明......6
第二部分 正文......8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8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10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程序......11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12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2

六、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2

七、本次收购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收购报告书》 指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张宏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俊持有的上市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江泽星拟认购上市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股票、本次发 指

行 行为

汇纳科技、上市公 指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目标公司

收购人 指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金石一
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泽星

收购人一、金石一号 指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二、宝金石一 指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三 指 江泽星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张宏俊与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指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泽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股份认购协议》 购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
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关于江泽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泽星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作为收购人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泽星收购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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