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
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a)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十条 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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