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及关联(连)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连)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属于关联(连)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
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或(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股东、关联(连)董事和关联(连)人员的判断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连)关系的关联(连)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连)人的名单,并及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信息,确保关联(连)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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