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汇率风险为目的,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选取的外汇套期产品需与公司实际业务种类、金额、期限等内容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期限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不含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根据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 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
2、营销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
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监察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通过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币种、金额及交割期限,以及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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