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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20:09:09 股吧网页版
拓斯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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