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配置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机构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配置的审计人员应当备具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业务能
力,专职的审计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控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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