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陈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经理)、副总裁(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查阅及核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公司证券部处理上述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本人已知晓创业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
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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