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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20:09:08 股吧网页版
拓斯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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