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联达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联达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且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联达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联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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