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事宜,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督促董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等。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资料管理、会议组织筹备、董高人员培训等职责。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3 日。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总裁(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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