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出席、列席股东会的人员应当在股东会议
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其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通过或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四)审议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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