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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08:00:05 股吧网页版
金太阳: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万元;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万元。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或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审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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