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治理准则》及本工作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任职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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