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进行投资论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筹办小组负责完成子公司的筹办工作。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报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份);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四)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公司证券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
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监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经营,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一致。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