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事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内容应易于理解,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夸大等性质的词语,不得使用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本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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