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3-3-2-1
目 录
引 言 ......3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3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4
三、声明事项......7
正 文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
四、发行人的设立......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3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3
八、发行人的业务......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0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7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9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0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0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3
二十一、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等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合法性.10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6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06
3-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锋信息”)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为上海市最大规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在
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香港等地设有分所。
本所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是: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