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
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对外
投资事项未对外公开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未达到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
行性分析。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总经理分析后报董事长按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
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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