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
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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