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关 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长川科技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为杭
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出具审核函〔2025〕020065 号《关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与增加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313203.05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用于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推动测试机、AOI 设备的进口替代进程,完善公司的设备产品线。该项目由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上实施,由长川科技哈尔滨分公司、长川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长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房产中实施。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投资总额
为人民币 383958.72 万元,研发投入为 305246.28 万元,资本化比例为 73.23%,
拟使用募集资金 219243.05 万元,全部予以资本化。报告期内研发费用资本化比例分别为 3.04%、9.18%、5.63%和 18.06%。
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延期、变更情况,
且“探针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最近一年及一期实际效益均为亏损。2023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转塔式分选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尚在建设投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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