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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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长川科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长川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长川科技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长川科技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长川科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川科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长川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24 日,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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