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专业资质的人士;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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