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高管”)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为提名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
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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