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
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事务中心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事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
送相关内幕知情人档案:
(一)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证券发行;
(三)要约收购;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八)年度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