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
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
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有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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