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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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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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
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也属于上述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
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
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议案所议事项无需提前通知公司、非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现场参加在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当天计入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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