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
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证券事务中心,证券事务中心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增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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