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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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
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完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
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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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
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投资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投资发展中心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30 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
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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