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
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售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交易,金融机构和公司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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